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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 这四个地方出台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发布时间:2020-02-04 11:33        来源:网易科技        作者: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让全民有些措手不及,对无数中小企业来说也可能带来了巨大负面的影响。恒大研究院1月31日发布的《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与政策建议》中指出,投资、消费、出口均受明显冲击。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就是第三产业,服务消费行业。

西贝餐饮董事长贾国龙直接指出:“疫情致2万多员工待业一个月支出就在1.5亿左右,倘若疫情在短时间内得不到有效控制,西贝账上的现金撑不过三个月。”

类似西贝餐饮情况的企业还很多。为此,各地方出台了红头文件,推出相关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度过疫情危机。

北京:19项措施打好阻击战

2月3日,北京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下称:《措施》),包括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作用、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

1、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各区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

2、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3、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4、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

5、简化外汇办理手续。

6、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

7、加强医疗费用保障。

8、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9、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

10、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1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1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14、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

15、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对接,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分园落地。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

17、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

18、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19、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

上海:延长社保缴费期、失业保险返还

上海政府2月3日表示将从稳岗、社保缴费、培训补贴等方面采取措施,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

1、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上海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今年起将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

3、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4、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

苏州:企业最长可缓缴6个月社保

2月2日,苏州印发红头文件,提出十条政策意见,包括加大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可返还50%失业保险费;减房租、减税等。

文件明确,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6、缓缴社会保险费。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9、延期交纳税款。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山东:减免部分税收

2月2日,山东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将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梳理,并在法定权限内提出部分减免政策。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4、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5、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7、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9、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11、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1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值得一提的是,工信部正在网上征集“疫情对中小企业影响”的问卷调查,邀请广大中小企业参与其中。参与意见将对政府部门掌握疫情影响情况,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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