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晚间,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具体来看,《通知》指出,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与此同时,《通知》规定,交换保证金的期限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即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此前的2003年,为了帮助旅行社企业度过因“非典”造成的生存危机,原国家旅游局、财政部也发布通知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当时的退还标准是:只经营入境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40万元;同时经营出境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100万元。退还比例超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