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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数字经济合作的现状、 不足与启示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带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不断推动经济更稳更好的 发展。随着欧盟数字经济能力不断提升,政策创新不断深化,其发展的良好态势凸显了我 国与欧盟在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的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中欧数字经济合作的现状, 其次探究我国同欧盟在数字经济合作领域存在的不足,最后基于中欧数字经济合作的前景, 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与战略规划。
发布时间:2020-03-25 23:06        来源:互联网经济杂志        作者:/ 王鹏 魏必 刘思阳

数字经济催生新业态,培育新企业,数字经济毫无疑问已成为全球经济新亮点。数字经济一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创造了新的服务形式,一方面带来了更高的市场红利。

我国是数字经济领域的积极实践者,通过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和行动,促进了数字经济进一步创新发展,数字经济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年)》显示,2018年数字产业化规模达到6.4万亿元,占GDP比重为7.1%。产业数字化规模超过24.9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23.1%,占GDP比重27.6%。

同时,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逐渐加强。双边贸易增长迅速。2003-2016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双边贸易从86亿上升到了587亿美元。数字经济也已经成为全球合作契合点,中欧数字经济的合作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当前中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家开展数字经济合作主要有三种方式:(1)依托非政府机构的交流平台;(2)借助官方机构;(3)通过已有合作框架或者倡议推进相关商贸合作项目。

中欧数字经济合作现状

一、通过非政府机构

中欧数字协会(ChinaEU)是较为活跃的一个非政府组织,也是此类型的是一个典型代表。该协会主要通过举办论坛及会议加强与中国企业的交流合作。

这是一家以业务为主导的国际协会,其总部设在布鲁塞尔,旨在促进中欧之间在数字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合作、贸易和投资,并促进共同的ICT标准。中欧数字协会是中欧之间数字创新联合业务项目和初创企业的孵化器,致力于中欧数字经济领域的对话、互信和商业合作,将中国和欧盟的企业界与欧洲机构和中国政府联系在一起。从本质上而言,中欧数字协会是一个非政府性质的民间交流平台。

该协会主席鲁乙己(Luigi Gambardella)在接受世界互联网大会采访时表示:“在大会上,反复提到了‘合作’这个关键词。合作的前提,我认为是加深相互之间的了解。有些西方国家的人现在还不是非常了解中国,而在欧洲,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有一些人提到互联网、新技术等,甚至还会产生负面情绪,也有一些人会担心,技术革命带来的变化,例如机器人的出现,是否会抢走他们的工作。在这一背景下,深化相互之间的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鲁乙己透露,即将成立的中欧数字研究中心(China-EU Digital Research Center)就将会成为推进合作科研、增进中欧双方互相了解的一次尝试,该中心有望近期启动。

二、借助官方会议及工作组

(1)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

该会议分别由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第一至三届),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第四至第七届)联合主办,是中英两国政府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交流机制,自2008年以来已举办七届,对促进两国政府和业界在互联网领域的交流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4月9日,来自外交部、公安部、全国青联,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社科院、上海社科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华为、中兴、科大讯飞、浪潮、滴滴出行以及英国国家网络安全中心、英国人工智能委员会、英国人工智能办公室、英国驻华大使馆、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英国励讯集团(RELX)等约200位中英两国政府部门、高校、行业组织、知名互联网企业和研究机构的代表出席了第七届圆桌会议。会上,中英双方还共同发布了《第七届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成果文件》,在数字经济、网络安全、儿童在线保护、数据和人工智能等领域达成多项合作共识,并重申每年举办一次“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

(2) 中欧数字经济和网络安全专家工作组

2015年,在中欧经贸高层对话框架下,中国和欧盟共同成立了中欧数字经济和网络安全专家工作组,开展了数据隐私保护、数字化转型等领域的交流。在欧盟推出“欧洲数字单一市场战略”、中国实施“互联网+”计划以及建设“网络强国”、推进“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根据2016年7月第18次中欧领导人的会晤精神,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欧盟委员会通信网络内容与技术总司共同组织建立了一个对话与合作机制,这是对接中欧政策的重要平台。

在该机制下设立了网络安全专家工作组,目的在于探讨中欧在网络安全领域共同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推动双方在相关领域的务实合作。由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欧盟委员会通信网络内容与技术总司共同举办的中欧网络安全专家工作组在2018年5月31日至6月1日在比利时安特卫普举行了第四次会议。

三、依托已有合作框架或者倡议

依托已有合作框架或者倡议,包括“16+1”机制、“一带一路”等。2017年是我国与中东欧国家“16+1合作”机制的五周年,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11月出席第六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发表的署名文章中表示,我国与16个中东欧国家之间的政治互信日益加深,先后同塞尔维亚、波兰和匈牙利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和捷克成为了战略伙伴,经济合作稳步增长,并提出了从共建“一带一路”中寻找新动力、深化互联互通和产能等领域合作的希望。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倡议和欧洲发展战略对接的新亮点,并为中欧互联互通合作拓展了新的内涵。

在政策交流方面,中欧建立起信息技术、电信和信息化对话机制。2016年11月17日,商务部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举办中欧数字经济对话论坛,邀请中欧双方政府和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就中欧数字经济领域政策交流信息,探讨潜在的企业合作机会,开拓中欧务实合作新领域,商务部欧洲司周晓燕致开幕词。

我国同欧盟在数字经济合作领域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家开展广泛的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但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合作广度不足

我国同欧盟方面合作的国家或者对应机构数量较为有限。现有合作虽然包含了三种主要方式(非官方组织、官方组织和已有协议或者倡议),但是每种方式均只有一至两个主要代表,表明现有合作覆盖面较小,广度还需提升。

欧盟作为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超国家机构,不仅有28个成员国(包括正在处于“脱欧”程序的英国),也有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以及欧洲议会等主要机构和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等重要职能部门。

对于前者而言,我国与欧盟成员国的“点对点”合作数量较少。例如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是一个有价值和具有参考意义的尝试,但是与其他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双边和多边数字经济合作还未开展或者还处于非常初期的阶段,合作数量的绝对值还较低。从欧盟整体架构上分析,我国与其主要机构的合作还未实施。

数字经济合作需要我国同欧盟的职能和执行部门广泛参与,因此可以积极寻求我国与欧盟对应机构的合作机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在相关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深度不足

对于非官方渠道而言,合作主要通过市场化环境下的贸易或者商业行为实现,所有的决定并不是政治性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较弱。

同时,作为渠道方的非官方机构本身也只能提供平台和交流机会,自身能力和水平也较为有限。

官方组织方面,各合作机制的重点不一。例如中欧数字经济和网络安全专家工作组,虽然名义上下设数字经济和网络安全专家组这两个小组,但实际上其实主要是网络安全为主,而数字经济的相关工作实施较为有限,投入不足。而第三种依托已有合作框架或者倡议,也存在数字经济合作仍然有深度不足的缺陷。

这是因为这种方式本质上是一种搭“顺风车”的模式,是在一个更大的框架或者战略中嵌入一些数字经济合作相关的设想,而并非是专门为数字经济合作设计,往往有其他更宏大的目标,因此无法为数字经济合作提供更专门和特别的资源。

三、对外合作的部门分散化,合作效率有待改进

现有合作缺乏顶层设计,往往以本部门的需要为主导,这导致我国与欧盟在数字经济合作方面参与的部门较多,出现了合作牵头部门和执行部门分散化和碎片化的情况。

目前,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等机构都曾参与中欧数字经济合作的相关工作,合作主体纷繁林立,不利于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相关事宜,增加了组织实施和部门间的沟通成本,降低了合作效能。

四、学术专家和智库关注不足

如本研究在第一部分所示,国外针对欧盟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我国与其合作的文献总体数量较少,国内直接针对该问题的对策性论文也是凤毛麟角,相关研究重点关注了数字经济中中欧工业面临的挑战,而对于数字经济发展及合作主题的关注度还不足。应当发挥现有科研院所的优势与特长,鼓励数字经济发展与对外合作相关的研究、调研、调查申请立项。

单独或者联合召开智库层面的专题研讨会或举办较高层次的专家会议,将专家学者和高级从业者的注意力引导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策略及对外合作上。由专门牵头单位形成并建立包含法律、经济、国际关系领域在内的多元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经济发展及对外合作建议。

五、对内对外宣传力度不足

一项合作的顺利开展往往需要宣传先行,而目前数字经济已有合作倡议的组织架构、人员、愿景与计划还没有搭配相对应的宣传工作。

在一带一路战略深入推进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中欧在数字经济乃至更广议题上的对内对外的宣传显得尤为关键。

外宣可以让国外企业、公众充分了解中国与其合作的意义与目的,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和精神动力,增加信任感;

内宣则可以让国内企业和公民广泛认识此项合作有关的信息,提升支持程度,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

现有制度化的数字经济发展与对外合作宣传机制缺失,包括传统媒体、新媒体和自媒体在内的宣传平台建设不足,宣传队伍建设滞后。

六、合作成果透明化不足

虽然我国建立了与欧盟双方最高级别的政治磋商机制——中欧领导人会晤,但总体而言主要是一种政治性的合作意向,其包括的具体合作计划与时间表、期望达成的目标和已经实现的成果在公开资料中披露较少,透明性不足,后续无法进行系统化的项目分析与总结工作。

合作成果公开化和透明化对未来合作进一步开展可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能够增加项目开展的合理性、增加公众的关注度和支持程度。

对于合作方来讲,适当、适时的公开能够进一步完善与欧盟的合作机制,有助于内部和外部的监督,降低执行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也是当前推动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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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数字经济合作的启示

随着中欧经贸关系平稳发展,在数字经济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的需求日益强烈,中欧在数字经济领域具有共性和互补性。

进一步深化合作,符合双方利益,展望未来,中欧可以在互联网创新创业领域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打造更多的数字经济合作新亮点;可以在加强网络普及方面开展合作,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加强战略对接;可以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构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中欧数字经济合作蕴含着当今互联网时代人类利益攸关、命运相通特征的方案,彰显了中国方案的智慧与担当,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美好愿景的重要部分。为强化这一重要合作,本文提出以下启示性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外交部的作用与功能

针对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对外合作数量较少,而参与机构繁多的情况,外交部应当发挥其在对外事务中的引领作用,加强顶层设计。

具体来看,有关司局可以利用已有资源,牵头拓展对外合作的国家和其他实体,加速建立跨部门跨机构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相关机构改革与重组,如与国内部委组成联合工作组等,从而减少功能重叠、提升合作效率。

与此同时,可以进一步探索部内厅局间的协作模式,如欧洲司、国际司、国际经济司在共同推进数字经济对外合作的组织协调功能和方式方法。

二、建立固定对话机制与对口机构,成立数字经济咨询委员会

鉴于数字经济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底层技术与平台的基础之上,民间的市场主体和专家意见应当成为政府决策的聚焦点。

数字经济的对话机制和机构设置应当在保证政府主导与民间参与两种模式良性互动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其他领域合作的经验,通过专家委员会吸纳学者和从业人员,帮助政府进行科学决策。

例如:可以尝试建立国家数字经济专家委员会,由合适的部委(如外交部、发改委等)联合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发起,成立数字经济领域专门的学术研究、咨询机构和对外合作平台。

该委员会可以成为跨地域、跨部门的数字经济主管机构,是广大数字经济工作者进行经验交流、学术研讨、咨询合作的桥梁;也是科研、咨询、教学的智囊团,聘请的专家委员可以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军队、地方政府及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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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拓展数字经济合作领域,推进数字经济的双向投资与技术创新

数字经济具有典型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特征,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移动互联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创新,而硬件设施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研发投入,如高速光缆、通信卫星、微波、信号基站、数据存储和高性能计算机等。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数字经济发展目标,中欧政府需要加快推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双边投资与技术创新,支撑海量数字经济数据需求,使企业在数字技术领域的创新潜能全面释放。

中国和欧洲,在成长机会、技术进步、社会治理方面都存在广泛的互补性,并且在地缘政治方面具备坚实的互信基础。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制造强国战略”、“新型城市化”等发展战略,与欧洲倡导的“容克投资计划”、“单一数字市场战略”、“工业4.0”,共同开创了中欧互信合作的广阔空间。

在中欧的数字经济合作中,中方应当以工业互联网为重点,推动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实现新旧动能顺利转换,发挥数字经济对经济社会的全方位辐射带动作用。

四、加强与欧盟成员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鼓励建立多层次交流机制

数字经济以不同的方式影响不同的国家,每个政府都需要政策空间来规范数字经济,以实现各种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

对我国而言,应加强政府斡旋,加强与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以及各国数字经济相关协会组织合作联系,依托G20、OECD等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多边、双边对话,强调我国企业对当地经济的拉动作用,同时通过国际协议等制定各方都接受的政策,为我国互联网企业布局国际、开拓公平稳定的环境。

特别的,针对欧盟地区,基于《第二十一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加强与欧盟各国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产业发展及服务当地经济。中欧双方还应利用国际多边平台推动相关领域的全球治理发展。

举例来看,今年年初大阪G20会议发布了《大阪数字经济宣言》,“大阪通道”正式开启。

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多边合作已经成为多国共识,作为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先行者,中欧联手可在国际多边合作中发挥更多推动作用,共建数字经济领域信任机制,鼓励多方位多层次多地域的沟通交流与对话,共同推动数字经济在全球均衡化发展,让数字经济成果普惠到全世界。

五、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规则构建,推进国际标准化合作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开展国际合作,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规则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数据流动与安全、数字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字经济监管政策等都属于数字经济规则的核心议题,积极构建以多边主义为基础、以开放包容为原则、以发展为导向的数字经济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以G20为代表的全球经济治理平台有助于促成各方共识、弥合分歧,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主导全球数字经济规则的谈判和制定,两者相辅相成,成为构建全球性数字经济规则的有效途径。

中欧数字经济规则谈判也应当以这一框架为基础,缓解贸易壁垒带来的数字经济发展阻碍,在平等协商的同时为弥合分歧注入向心力。

此外,中欧之间就5G、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经济关键领域的技术与产品标准仍存在巨大合作空间,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应当充分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继续坚持发展导向,致力于减少各方分歧、扩大成员共识,减小数字鸿沟,为共建中欧数字经济与标准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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