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银专利大战(五)
众所瞩目的纳米银专利大战又有新的进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31日做出了有关于Cambrios(天材创新材料)的纳米银技术基础专利中国第ZL200680038150.5号(授权公告第101292362B号,以下简称CN’362) 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确认了该专利的所有权项(88项)均维持有效。此外,笔者也关注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2日做出了有关于天材创新材料另外一篇第ZL201280041962.0号专利(授权公告第103889595B号,以下简称CN’595) 的部分无效决定。以下先就两篇专利及无效决定结果进行梳理。
A:CN’362 全部存活:100%权项维持有效
其中业界最为关注的应该是权利要求1的范围,如下:
一种透明导体,包括:衬底;以及传导层,所述传导层在所述衬底上,并且包括多根金属纳米线,其中,所述透明导体的光透射率大于85%,且表面电阻率在10至1000 Ω/ □之间。
就笔者看法,此权项运用物的概念,直接用现今纳米银通用的规格来规范,应该很难找出不落入此专利权项的产品。
B:CN’595 部分无效:85%权项维持有效
笔者就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两件无效决定的内容摘要如下:
在CN’362无效宣告决定书第10页指出:”采用已有的制造方法直接替换其中的超细导电纤维,并不能获得具有预期电学、光学和力学性能的透明导体。例如,以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为基础,用金属纳米线替换其中碳纳米管,采用相同工艺步骤和参数…很难获得具有相应表面电阻率和透光率的透明导体” (以上为原文)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定对比文件1 (美国公司Eiko专利)仅提及一句可使用金属纳米线替换对比文件1实施例2中的碳纳米管,尽管藉由相同的制造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无法藉由对比文件1的内容可得到如同CN’362权项所述基于金属纳米线为导电材料的透明导体。
“从该技术领域的发展脉络看,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采用超细导电纤维制成透明导体的技术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对金属纳米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大规模制造稳定、均匀的金属纳米线,没有证据表明采用金属纳米线制备透明导体的现有技术被公开” (以上为原文)
并且合议组认同CN’362申请当时,金属纳米线制备透明导体的技术符合可授予专利的各种客观条件,CN’362为最早的金属纳米线透明导体相关专利足堪认定。
另一方面,CN’595无效宣告决定书第7页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预见仅调控气流速度即可使RTD/RMD达到”无限趋近于1”这一本领域技术人员穷尽手段所要追求的目标与理想…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上为原文)
合议组的决定中,认为说明书中描述吹风的方式来调整各向异性,但提供的实验数据最低只到RTD/RMD为1.2,并不足以支持RTD/RMD无限趋近于1的权利范围。
如同之前四篇文章所述(请查阅相关报导:Cambrios与C3Nano纳米银专利大战(一)~(四)),天材创新在国内外发起四个专利无效导致树大招风,因此CN’362、CN’595会遭到来自业界的挑战是很正常的事。笔者对前述无效案有些心得想跟各位读者分享,同时这次也很荣幸能访问到天材创新的何光城业务副总,将在本文为大家带来一些一手的纳米银市场动态信息。
市场观点:
何光城业务副总访谈重点:
天材创新何光城业务副总
Q1.天材创新近年来积极发动专利战,可否详述贵司的IP策略?
A1. 我们有很明确的IP政策布局,主要有三点:
尊重IP,致力以IP保护研发成果,也期待他人同样的尊重我们的IP。
积极排除纳米银产业中不当的IP,包含夸大、误导、曲解及不合规的专利,以健全整体产业的市场秩序。
我们拥有纳米银领域中最早、最多及最强的专利组合,并采取开放的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共同推广纳米银技术。也就是说我们会用我们的IP实力来帮助自身及合作伙伴共同造就整个产业。
Q2.贵司最近的重量级专利CN’362通过了无效的挑战,接下来有没有进一步的打算?
A2. 我们认为目前市场所有纳米银线透明导体的产品基本上都会落入CN’362的权利范围,所以这次这个专利通过了无效挑战的考验,对我们来说意义重大。现在纳米银在大尺寸及小尺寸装置上的应用都已经趋向成熟,加上这次无效决定的结果认证了我们专利的强度,的确是进一步落实我们IP政策的好时机。目前我们正在规划以下三个层次的行动,很快就会进入具体执行的阶段:
以我们的专利组合当作上下游产业合作伙伴的保护伞,以降低合作供应链整体产生专利纠纷的风险。
与竞争对手积极进行谈判,从专利许可授权金投入研发,形成研发正循环,加速提升纳米银产业的竞争力,进而强化在资本市场及相关产业的话语权。
针对不当竞争及恶意侵权的市场参与者,我们会展开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及合作伙伴的利益。
A3. 另外一件CN’595无效决定不利,你们的看法又是如何?对业务有无影响?
Q3.我们认为CN’595提出的技术,也就是用吹风控制各向异性的方法,是有其独创性及技术上贡献的。虽然CN’595的产品权利范围被限缩,但是制造方法权项仍然能够包含所有量产且有控制各向异性的制程,因此还是很有力的武器。所以我们深信CN’595的无效决定对业务及业务推广没有影响;况且我们不认同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决定,已展开上诉的准备工作。
无效案例解析
目前纳米银技术已成熟应用于触控手表、手机、大尺寸电子白板、工控计算机、车载中控平台等装置,尤其是纳米银线网络具有很好的可挠性,因此可应用到近年来最火热的折叠装置上。这些装置对于光学及触控反应的要求都很高,而目前业界可以接受的纳米银线导体的整体透光度要求在88%以上,表面电阻率在100Ω/ □之下,也就是说,CN’362的范围可能可以包含到市场上所有的纳米银线触控产品,算是纳米银业界杀手级的专利。
CN’595主要技术特征是藉由侧向吹风方式调整纳米银线透明导电膜RTD(幅宽方向上的电阻)/RMD(机器涂布方向上的电阻)的比值,全部共23个权利要求项,其中4项产品项受到挑战。在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虽然认可了这些产品权利要求项的新颖性及创造性,却认定专利说明书没有可以支持该些产品项整体范围的实验数据,因此宣告了其中3项无效,另1项部分范围无效而被限缩至RTD/RMD为1.2至1.5的范围。
笔者在阅读并分析了第362号、595号专利无效案的决定及卷宗材料中,有以下几个心得:
CN’362无效请求人主要是以对比文件1内容做为主轴,认为CN’362的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因此应宣告其无效。然而国知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合议组最终认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纳米碳管技术与CN’362的纳米银线两者在性质与制程上不同,所以虽然对比文件1述及可以使用超细金属导电纤维做为导体,技术人员还是无法仅藉由对比文件1的内容得到如同CN’362所请求的金属纳米线透明导体。换句话说,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合议组在这个无效案中,确立了纳米碳管技术与纳米银线两者分属不同的技术领域。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合议组认为从该技术领域的发展脉络看,在第362号申请当时,采用超细导电纤维制成透明导体的技术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而对金属纳米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大规模制造稳定、均匀的金属纳米线,因此金属纳米线制备透明导体的技术符合可授予专利的各种客观条件。换句话说,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合议组肯认了CN’362是金属纳米线透明导体领域的先驱专利之一。
可能是经过近年来与C3Nano专利大战的实务经验洗礼,天材创新延续之前在第555号专利及第577号专利告捷的气势(请查阅相关报导:Cambrios与C3Nano纳米银专利大战(一)~(四)),在CN’362无效案中良好发挥,成功的守住了所有的权利要求。笔者认为天材创新这次能从技术面向论述纳米碳管技术与纳米银线的差异,同时从法律层面探讨现有技术实质公开内容的要件,且藉由提出不同的反证形式,包含专利、非专利文献、实务见解、实务判决、专家意见等,来包围案件的核心争执点,从而说服合议组支持前述两个观点,算是面面俱到。从这个案件也可看出天材创新的IP人员具有一定的水平,值得赞许。
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内容包含了一份华人纳米大牛夏幼南老师的专家证言。夏老师在纳米材料的领域深耕多年,国内外获奖无数,地位极其崇高。产学合作是创新的大动力,这次天材创新CN’362能够得到夏老师的背书,代表了其专利的新创性获得学界大腕的肯定。
至于CN’595的无效决定,合议组主要是以专利说明书没有提供实验数据支持权利要求整体范围为由,无效或限缩认定产品权利要求。以笔者的观察,实务上宣告无效的理由以新颖性及创造性居多,以”不支持”为无效理由的案件已经相对少见,而在非医药领域的无效案件中,用欠缺实验数据做为无效理由的个案更是罕见,毕竟在中国专利相关法规没有要求某权项的全部数值范围都要有实验数据支持的硬性规定,因此CN’595的无效决定是否已成定论,或是有可能在后续行政诉讼翻盘,还有待观察。
结语
就具体专利个案而言,CN’362无效决定出炉后,该专利的稳定性获得了实质上的支持,可以说是越战越勇。至于CN’595专利,在这次无效案中方法项没有被挑战,意味着无效请求人找不到有力的现有技术证据,这也就表示方法项满足专利新创性的要求。因此虽然CN’595专利的产品项被无效或限缩,多少会减损该专利的攻击力,但笔者同意何副总的看法,也就是CN’595的技术有其独创性及贡献,而且该专利存活的范围仍然是很有力的武器。
就市场方面,笔者建议纳米银领域的市场参与者要格外留意天材创新接下来的举动,因为CN’362范围不但涵盖了上游的纳米银线透明导电膜,也涵盖了目前市场所有搭载纳米银线触控屏的下游产品,且由何副总的访谈可知,天材创新是有计划的在进行IP活动。尤其是想要藉助在资本市场上市筹资的市场参与者,更应关注事件的发展,因为卷入专利纷争而导致上市计划延宕或失败的例子很多,例如2010年一间材料公司在上市前夜因被诉专利侵权宣布暂缓上市,在2016年另一材料公司也因核心产品涉及的专利诉讼导致IPO终止审查。
总之,纳米银领域的专利大战进展到这阶段,主动权似乎已经是掌握在天材创新的手上,后续会如何发展,笔者会持续关注。各位读者拭目以待。
文/法智金风险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