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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款还款均体现平台信息中介属性 玖富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11 13:39        来源:飞象网        作者:

在不久前的借款人刘某某、许某某与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凡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双方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如下:

第三人凡某(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与刘某某、许某某(乙方,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上海市某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事项为赋予前述《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共同还款承诺书》和玖富平台提供现场的照片、后续还款事实,证明许某某当天确实在玖富公司的电脑上签署了《借款协议》《抵押合同》《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

许某某通过绑定的中国银行银行卡自上海C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申请提现。

许某某通过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提前偿还涉案借款。

两借款人曾经以相同事由提起诉讼,因证据原因暂时撤回起诉获准。

这起纠纷因为借款人认为其与玖富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产生,因此需要厘清玖富平台究竟是不是借款关系的出借方。针对这个核心问题,从借款人提供的证据看,借款人提供的是凡某与借款人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和公证书,借款人收到的款项和归还的款项均不是与平台发生,借款人基于此也无法证明平台是出借人。

该案所发生的借款,实际上属于当时处于高峰期的网络借款业务(P2P借贷),借款人刘某某因经营需要借款,经人推荐到玖富平台当时在上海的经营场所联系借款。可以认定两借款人知晓平台提供的是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并非实际的资金提供方。当天借款人通过网签相关协议,而之后的打款、还款也均能体现玖富提供的是网络平台的中介服务,是将不特定人员的资金汇总后出借给借款人。

综上,玖富只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P2P平台,仅提供中介服务,并不是真正的资金出借方,因此借款人与玖富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收到结清证明后,其通过玖富网络平台借款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实际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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