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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 交易体系概念界定与形成机理

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是基于数据要素特性、市场主体特性及市场发展规律,所形成的面向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市场主体及应用场景,采用场内集中交易途径或场外分散交易途径,提供多样化数据产品服务的市场结构。
发布时间:2023-10-27 09:47        来源:数字经济杂志        作者:林琳 陈哲 潘宏筠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

“数据二十条”提出“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我国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探索发展的大幕已经拉起。

一、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的概念界定

(一)数据要素交易市场的概念

数据要素交易市场的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本文采用广义概念。

狭义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是指为数据交易提供交易撮合、需求匹配等服务的场所或载体,体现为数据交易所或数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数据交易场所”)。

广义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是指由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技术支撑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方以及数据要素交易行为共同构成的体系。

(二)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的概念

笔者认为,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是基于数据要素特性、市场主体特性及市场发展规律,所形成的面向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市场主体及应用场景,采用场内集中交易途径或场外分散交易途径,提供多样化数据产品服务的市场结构。

场内交易是指通过特定的数据交易场所完成的交易。场外交易是指在特定交易场所之外的交易。场外交易市场由供需双方点对点或依托第三方完成交易。

全国性市场是数据交易以全国范围为行为空间、供求关系,覆盖全国范围的市场。场内全国性集中交易市场由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承载。区域性市场是数据交易以地区范围为行为空间、供求关系存在于某一区域的市场。场内区域性数据交易市场由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承载。

行业性市场是数据供求关系及交易行为聚焦某一行业的市场。场内行业性数据交易市场由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承载。综合性市场是数据供求关系及交易行为覆盖多个行业的市场。场内综合性数据交易市场由综合性数据交易场所承载。

(三)构建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的意义

数据要素交易在法治化指引下,通过供需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等市场机制体系的调节作用,有助于形成供需活跃、规范有序、量增质优的数据要素市场,最终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据要素,推动数据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的目标。

构建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是数据要素市场循序渐进发展的必然路径,有助于完善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建设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有利于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提升市场的包容性、适应性、规模性。

(四)互联互通是推动多层次数据市场交易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数据二十条”指出,促进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打通“数据孤岛”一直是我国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实现互联互通有助于实现各层次市场的充分对接、相互促进,从而避免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成为割裂的、碎片化市场。为避免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带来多层次的“数据孤岛”,促进互联互通成为推动我国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二、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的形成机理

(一)多层次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形成的底层逻辑

1.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特性对比

从流通使用角度对比流动性、排他性、融合性等几大特性,数据要素与技术要素在特性构成上最为接近。流动性指要素在不同主体间转移的便利程度。排他性指在技术上排斥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均质性指相同度量单位要素的价值一致。消耗性指要素参与生产过程之后数量会减少乃至消失。融合性指各类要素自身融合以及融合其他要素、发挥协作联动效应的能力。

2.数据要素特性驱动多层次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形成

在数据要素特性、市场主体特性、市场发展规律的多重作用下,我国多层级数据交易市场得以形成与发展。

数据要素的强融合性:数据汇聚的数据规模越大,应用价值越高,为追求价值倍增效应及规模经济效应的最大化,全国性市场、综合性市场形成并发展。

数据要素的强流动性:数据传输效率高、可复制性强、获取成本低,促进了全国性市场形成。

数据要素的非均质性、市场主体的地域性与行业性:同样的数据要素由于数据需求方数据处理能力及应用场景的不同,其所产生的价值也不同。市场主体和应用场景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特征与行业性特征,这促成了区域性市场及行业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数据要素的强敏感性:数据交易存在天然的安全风险、合规风险与互信障碍,在市场主体合规需求与互信需求的驱动下,场内交易市场得以形成并发展。

从其他生产要素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律来看,一般是先通过场外分散交易积累规模,然后通过场内集中交易提升交易效率。场外交易多用来满足多样化、非标准化的需求。

(二)全国性市场与区域性市场形成的驱动因素

1.全国性市场

建设全国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的政策驱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国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性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聚集海量丰富的数据,促进各类数据在不同场景下灵活融合,降低因区域割裂带来的数据要素流通成本,实现区域间数据要素的统一高效配置。

2.区域性市场

公共数据管理区域性的特点驱动。积极扩大公共数据的流通成为解决数据要素市场供给不足问题的重要路径。各地政府统筹管理该地区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的管理也天然具有区域性特征。各地政府统筹推进本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区域性数据产品交易与服务,促进社会数据与公共数据融合应用。

地方政府盘活本地区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驱动。地方政府成立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旨在盘活当地的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本地区数据资源归集汇聚、综合治理和确权登记,助力当地企业获得更多的数据资源,降低企业决策成本、改善就业环境以及带动产业结构升级。

(三)综合性市场与行业性市场形成的驱动因素

1.综合性市场

综合性市场的形成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交易规模。当前国内绝大多数的数据交易场所提供涉及多行业的综合性数据要素服务,旨在最大程度地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以提升收入规模。例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提供的数据产品包括数据服务、数据API、数据包和数据报告等。数据类型则分为公共数据、行业数据、科研数据、社会数据四大类,每个大类下涵盖多个不同领域的数据。

2.行业性市场

行业龙头企业赋能产业链上下游的业务驱动。数据流要基于业务流来驱动。具有产业生态主导力、数据体量大、数据运营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链主与数据链主,充分发挥其产业链业务场景丰富耦合、生态伙伴关系信任度高的优势,构建行业领域数据供需主体的信任关系,拉动产业链上下游数据融通,进而推动了行业性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

(四)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形成的驱动因素

1.场内市场

加强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合规监管的政策驱动。“数据二十条”提出要突出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结合数据交易场所的性质及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过程,依托数据交易场所可从四个方面开展数据交易行为监管:一是规范数据交易主体,对数据交易主体实行审核;二是确认数据来源,要求对交易标的实行权利担保;三是保障数据安全,要求对数据交易承担安全责任;四是确保数据质量,依法依规明确质量标准。提升数据交易各方互信度的需求驱动。虽然理论上数据交易可以由供需双方点对点直接完成,但大规模、常态化的数据交易需要通过专业化、具备公信力的交易场所开展。场内交易虽然会增加交易双方的合规成本和交易费用,但有助于提升互信度。数据交易场所作为场内交易的组织者,承担着保障交易公平与秩序的责任。专业合规的数据交易场所能够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安全合规保障,降低交易风险。

2.场外市场

要素市场发展“先有场外、后有场内”的规律驱动。结合土地、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交易市场发展来看,不是在市场发展伊始就直接建立规模化的集中交易平台,而是在分散性的场外交易市场达到一定规模后,再建立场内集中交易市场。以资本交易市场的发展为例,证券交易所是在场外股权、债权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为提升交易效率而成立。

多样化、非标准化数据产品交易的需求驱动。标准化程度高的数据要素适合集中化的交易市场。由于很多场景下数据流通交易的标的物为非标准化产品,增加了数据场内交易困难。部分类型的数据不方便进行大规模集中交易,而场外交易模式则弥补了这一不足。

三、未来展望

为推动我国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高质量发展,未来需要政产学研界携手处理好“三大关系”。

(一)需处理好“多层次”与“统一性”的协同关系

在一些较为成熟的领域,适于统一标准、统一规则,以提升市场效率。在一些不确定性较强、处于探索初期的领域,可鼓励市场主体先期开展差异化、多样化的探索,以激发创新活力。

(二)需处理好“制度完善”与“产业实践”的协同关系

促进产业实践产生的新问题、新模式、新经验能够及时为制度层面的创新设计提供参考,并及时通过制度完善反过来规范和促进产业实践向前发展。

(三)需处理好“硬联通”与“软联通”的协同关系

多层次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的互联互通既包括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层面的“硬联通”,也包括规则标准层面的“软联通”。需将“软”的规则标准通过“硬”的基础设施来落地执行,以避免只停留于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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