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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富信息中介合同电子证据真实有效 借款人应及时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23-11-03 15:50        来源:赛迪网        作者:

日前,北京某公司与简某某、余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经过案件审理,最终判定简某某作为网贷借款人,最终被认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义务。

该案是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简某某在玖富平台上注册成功后,在线上针对借款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显示,债权方与简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简某某辩称与第三人余某某之间有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另外,《富友—玖富专用账户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借款协议》等文本的打印件,能够与富友支付公司出具的向简某某账户转款的《情况说明》、简某某借记卡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事实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因此,根据个体网络借贷纠纷的电子证据特性,可以认定简某某作为借款人与玖富平台上的资金提供方(即出借人)之间存在网络借贷合同关系。简某某作为诉争《借款协议》的借款人,该合同关系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借款事实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另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依据《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文件,依法取得对简某某的债权,作为债权受让人向简某某主张偿还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简某某提出其没有在互联网上注册和办理该笔贷款,系与余某某个人建立的传统民间借贷关系,也显然不符合事实。

玖富作为依法成立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运营的P2P平台,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其撮合业务中发生的债权是合法的。因此,简某某作为网贷借款人必须按时履约,依法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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